城市配套费契税
1、契税定义
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2、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规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因此,各地征收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这一规定与《条例》无异,同时规定:“成交价格包括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利益。”
注意,凡契税中的“成交价”三字,在《细则》里是被明文定义了的,成交价=合同价,财政部也不能修改、只能使用。实际上我们看到,134号文也没有重新“定义”成交价,只是指出,其有可能包含了配套费。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这一项规定与上项协议出让方式如出一辙。先是肯定其一般为“成交价格”,同时规定包括配套费、补偿费在内的其它费用包括在内。
所以,我们分析的要点也是一样的:这些费用如果包括在成交价、合同金额之中,则征契税;如果本身就没有包含在合同之中,则也不能认为“成交价=合同价+合同之外的相关费用。”





